上诉人和田八方********(以下简称八方畜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绿翔************(以下简称绿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八方畜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严**,被上诉人绿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方畜牧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绿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绿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遗漏确认八方畜牧公司已支付款项,错误计算应付工...(本文书还有14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