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解放军总医院)与被告刘**、刘**、刘**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卢秋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放军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刘**、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解放军总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刘**、刘**、刘**:1、向我院支付患者张绍琴自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8日住院期间拖欠的医疗费2248517.5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日患者张绍琴因“站立不能、言语不利,吞咽困难2天”入住我院神经内科治疗至今。直到患者于2021年1月8日因病去世,在我院住院期间一共发生医疗费2776917.5元,除去患者押金528400元,共拖欠2248517.5元。我们认为,我院向患者张绍琴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有义务依法向我院及...(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