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男,1973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款项是富平县大世界摩托家电有限公司所借,上面加盖大世界公司印章,上诉人是以大世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将上诉人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违背事实。案涉借款是无息借款,原审认定为有息判令上诉人归还50万元借款本息不能成立。
任**辩称,上诉人上诉意见没有道理,应维持原判。
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22日,被告李**在原告处借款50万元,月息1%,书写了借条,借条上有被告李**的签名及案外人富平县大世界摩托家电有限公...(本文书还有2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