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城宏远******(以下简称宏远公司)与被告王**、中国平安******************(平安财保厦门第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被告平安厦门第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远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停止营运损失7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8日16时26分,被告王**驾驶的闽d×××××轻型封闭货车在盐青路和利民路交叉口与花**驾驶的正在营运的城市出租车苏j×××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花**无责。由于原告驾驶的是营运车辆,被被...(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