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迁市绿**********与被告陈*、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迁市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迁市绿**********向本院提出诉讼: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2.被告陈*、刘*支付原告银行贷款利息4670.16元及银行扣款利息(以2425.6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年利率5.75%计算,以329853.2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年利率5.75%计算)、违约金48700元、税费40211.01元、佣金82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刘*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房屋。总价款487000元,按照约定被告应支...(本文书还有2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