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即向原告某某分行偿还贷款本金、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息等合计179565.16元,其中借款本金170000元,截止2024年4月9日的正常利息0元、逾期利息709.61元、罚息8818.9元及复息36.65元(此后债务金额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全部偿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王**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