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商洛和悦**********(以下简称“和悦公司”)、被告卢**、第三人商洛万达**********(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第三人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南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悦公司、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共同退还剩余课时费5494.4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第三人万达公司将其商铺出租给被告经*,对其进行统一运营、监督管理,并收取租金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质量保证金等。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约定由其提供孩子的托育服务,但因被告经*状况恶化,原被告于2024年6月19日签订《...(本文书还有1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