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被告人保宁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二被告未足额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73269.60元;2.被告人保宁波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赔偿。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3885.93元;2.被告人保宁波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赔偿。
案件相关情...(本文书还有2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