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和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广西贺***************(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何**、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2024)桂11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贺***************、何**、何**名下微信、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金额以63566.67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从冻结之日起至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止)”。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何**、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钢结构构件加工款5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13566.67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暂从2022年5...(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