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亚联*********(以下简称亚联财公司)与被告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联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联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赵*向亚联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427元;2.赵*向亚联财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114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4日,亚联财公司、赵*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借据》,约定借款本金为25000元,借款期为12个月及其他相关费用。亚联财公司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截止起诉之日,赵*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亚联财公司诉至法院。
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亚联财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亚联财公司提...(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