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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宁0105知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原告动某(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某厦门公司)与被告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动某厦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动某厦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立即停止侵害动某厦门公司“黔作登字-2023-f-00776211”《方小山第一期》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某**赔偿动某厦门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某**承担。庭审中,动某厦门公司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28日,动某厦门公司将其《方小山第一期》美术作品在版权局进行登记,登记号为“黔作登字-2023-f-00776211”,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2017年10月17日,某**在未取得动某厦门公司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宁夏交通广播”(jtgb984)上发布的名为《【警惕】最近,这种病越来越高发。多名青壮年中招,差点没命。...(本文书还有242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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