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某***********(以下简称平某保险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某保险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凡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443元及利息125.55(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支付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从2022年12月23日暂计算至2024年5月30日)暂共计2568.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6日,被告郑**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龙岗区平湖街道裕和南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守珍街路口时,与案外人陈*敬驾驶的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