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马坡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马坡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判令马坡镇政府返还其占用的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小区的承包地;2.判令马坡镇政府依法赔偿因其强拆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小区承包地上建筑物的行为给李**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2853620元(包括:建筑物损失1761680元,设备设施及物品损失227940元,经营性损失864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28日,顺义区马坡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村委会)与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村委会提供李**三根杆北土地供李**种植养殖业使用。承包土地面积3.1亩。承包期限三十年,自2002年7月1日至2032年7月1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称:1.其于2002年在上述地块上建设了砖瓦结构的自住房屋150平方米。2003年,其建设了辅助养殖的防火彩钢结构的200平方米工人宿舍和库房以及钢管焊接混凝土结构的720平方米狗舍,共计1070平方米,均为**层。2.上述建筑物的出资人、所有人均为李**夫妻,但李**的丈夫安桂冬同意由李**一人针对涉案建筑物主张赔偿权利。3.上述建筑物均未取得过规划部门的许可手续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建成后亦未进行过翻建、改建、扩建。4.其一直在上述建筑物内养殖狗,至强拆之前,还有10多只狗。5.涉案建筑物由其自己使用,没有出租。马坡镇政府则称:涉案建筑物未用于农业用途,不认可有狗舍,从马坡镇政府提交的视频可以看出,涉案建筑物均是居住用房屋,也没有显示出实际养殖的动物。
2020年4月23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作出《关于安贵东、李**建设建筑规划审批情况的函》,确认位于××村西侧集体土地上的由安贵东、李**建设**栋**层砖混彩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393平方...(本文书还有8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