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皖*******(以下简称皖鹏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以下简称中石化淮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诉讼中,被告中石化淮北分公司申请追加吴*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通知吴*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皖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中石化淮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第三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皖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中石化淮北分公司向皖鹏公司交付0号普柴24吨(价值14.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石化淮北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8日,皖鹏公司通过向中石化淮北分公司转账和中石化淮北分公司工作人员吴*经理交付现金等的方式购买0号普柴,皖...(本文书还有3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