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中国某财****************(以下简称“某财保江门江海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某财保江门江海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范围内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原告887871.35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刘**、张某为刘*彦的父母,刘*彦于2018年10月**日出生。蓬江区某(以下简称“某服务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周*,周**为某服务部员工。
2023年5月3日17时许,周**独自在某服务部旁的xxx号货车(加装升降尾板)进行卸货,刘*彦独自在经营部门口(车辆对面)路边玩耍。在周**第三...(本文书还有3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