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滨海佳顺******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0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滨海佳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00元(已扣除残值5800元);2、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8日18时25分左右,原告所有的苏j×××**号货车在阜宁县风光带景区附近发生自燃火灾被烧毁,经被告查勘确认烧毁报废无法修复。后被告要求原告签署协商定损协议扣除残值后,才向原告支付所谓全损费用并含施救费用3500元共计275500元,施救费票据已被被告收取,实际赔偿车辆全损费用272000元。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车...(本文书还有1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