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丁**、吴**、临沂宝旭********、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子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吴**,被告中国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被告临沂宝旭********负责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0038.92元、误工费14835.60元、护理费10205.36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抚养费4455.17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整容费3805元、牙齿修复费45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检查费3178元,要求被告赔偿175663.03元;2、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6日6时05分左右,秦**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下小路由南向北行至下小路省道22157公里处117米处,撞在停在路边的丁**驾驶的鲁q3××××(鲁q××××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吴**)尾部,致秦**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峡山交警大队第[370792**********59]号事故认定书确定: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吴**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我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保险公司赔付,我垫付了一万元,我应当承担的就从中扣除,多余要求原告返还。
被告中国平安****************...(本文书还有6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