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损失30595元;2.诉讼费、评估费等费用由某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鲁某****号重型普通货车登记在潍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刘*,刘*将该车辆挂靠在潍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经营。2023年12月15日5时30分许,刘*驾驶鲁某****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s102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楼村路段时与路边树木和路沿石相撞,致车辆受损。该事故经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刘*为该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5054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23年11月17日0时起至2024年11月16日24时止...(本文书还有1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