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位于大连市金普新区××街道××村杨*沟东山(三官屯附近)水房一处(内有动力电)、平塘一处(水面面积二十亩左右)及周*荒地,于2008年12月30日由案外人陈**、吴*平向望海村村民委员会承包,承包期限为50年。2010年3月26日,陈**、吴*平在望海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下,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给案外人于**。2018年6月18日,于**在望海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下,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给被告张**,同时望海村村民委员会及于**同意被告张**对土地进行装修和建设。此时该块土地上己经存在厂房等建筑物及家具、办公用具,并以此地为注册地址登记注册了大连众岛水产有限公司,用于进行非农业经营。2020年3月2日,在望海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下,被告张**将前述土地转租给原告张**,三方签订了《转租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2020年3月2日至2058年12月30日,租金为350万元,由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同时被告张**将大连众岛水产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原告。此外,原告与被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上未建成的厂房钢构框架由被告张**继续建造,在2020年3月30日前交付给原告,原告补贴给被告7万元。原告租赁土地的目的是为从事原木餐具加工生产,并已经将该经营目的告知望海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望海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均承诺原告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然而待原告支付全部租金并将部分生产设备运送至租赁厂房内时,却被告知暂无法开展经营。原告向被告询问,被告称会尽快“搞定”。2020年5月28日,原告突然收到了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指出原告承租的土地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原告立即通知被告相关情况,被告称“不用担心”、“村委会都是同意的,不会影响...(本文书还有7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