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云南康源********(以下简称康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东和*********(以下简称东和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裁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等诉讼费。事实及理由: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12月28日,原告与张*、谢**签订《双柏县东和大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尾款付款协议书》。”“2022年3月1日,楚雄州中院做出(2020)云23民再20民事判决书,2022年8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错误。2.原审理法院遗漏事实: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3民再20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是错误的以及判决结果错误。针对该案件审理严重损害了康源公司权利,并应当进行检察监督,一审法院作为事实引用是遗漏事实和适用错误。3.原审理法院遗漏事实:2015年12月28日东和公司与张*、谢**签订《双柏县东和大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尾款付款协议书》并未告知上诉人也未经过上诉人同意,该协议系东和公司与张*、谢**之间的交易并与上诉人无关。4.康源公司和东和酒店之间除东和酒店装饰装修交易外没有其他交易,但是张*、谢**和云南东和*********之间除东和酒店装...(本文书还有6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