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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阳**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粤17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5-05
  •  
  • 【案例概要】

    苏*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追加苏*为(2023)粤1702执****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业隆五金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直接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认定苏*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是事实认定错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申报的实缴出资情况,是沃森工贸公司对公司实收股东投资款情况的记录。在苏*受让杨**股权前,杨**实缴注册资本27万元,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申报的实缴情况一直沿用填写的历史记录,导致苏*受让股权后,实缴注册资本27万元仍登记在杨**名下。但在一审法院对执行异议审查时,杨**已向法院明确其转让给苏**股权为已实缴部分,即苏*持有的股权已经实缴出资。杨**确定苏*已实缴出资资金,是客观事实,既没有因此损害业隆五金厂及沃森工贸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导致沃森工贸公司的资产受损。一审判决仅考虑了沃森工贸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而忽略了杨**在执行异议中确认转让给苏**股权为实缴部分的客观事实,从而认定苏*未实缴出资...(本文书还有227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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