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文山苗乡********、黄**、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文山苗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8143.17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3日,被告吴**(曾用名吴*有)到临翔区请小工,到双江自治县点帮文山苗乡********种植三七,当时原告与南赛河组的杨*、班海组李*等人一起到双江自治县点务工。到2018年1月4日下午3点多,原告与工友在做三七大棚扎铁线时,由于铁丝崩断,造成原告左眼意外受伤。事发后造成原告眼睛红肿,泪流不止,在工友的帮助下,立即找车返回南赛河村荒坝家里,1月5日由于伤情更加严重,急忙找车送临沧市人民医院就诊,住院12天;后原告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复查,其结果是视力无法恢复,经临沧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左眼盲目四级伤残,...(本文书还有5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