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祥源******(以下简称祥源公司)与被告临沂金鹏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源公司、被告金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因其所供管材管*质量不合格而给原告造成的返工等经济损失10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金鹏公司赔偿因供货质量不合格造成重新购买合格管材支出的费用损失93744元和工程返工损失408737.06元;2、被告崔世勋作为债务加入人与金鹏公司共同承担因供货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工程返工损失408737.0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评估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包施工的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石牛卧片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供应各种规格型号的供水管、管*。该工程竣工后,在运行过程中,被告所供dn200型号管材在该片区墨得水项目区多次出现爆裂。2019年4月15日,原告即电话告知被告,后被告派员取样检测并对全部管道进行注水试压,发现该型号管道在注水过程中还不足0.01mp即出现破裂,但被告只同意更换该型号管材,拒绝承担因其所供管材质量不合格而给原告造成的返工等经济损失,这是原告所无法接受的。另,本案曾于2020年1月8日起,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二审认为黄岛区法院有管辖权,后原告撤诉。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金鹏公司辩称,本案购销合同的争议管辖地为供方所在地,虽然上次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被青岛中院裁定驳回,但不能排除案外人崔世勋与原告串...(本文书还有6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