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位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与被告杨**、杨**、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灵佑胡同x号院**号楼**室房屋腾空,交还原告自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每月5000元,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到实际腾房为止;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杨**是原告的侄子,之前被告居*原告房屋,现在被告自己有房,也有能力自己解决住房,而且被告与原告...(本文书还有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