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某建设集*******(以下简称某公司)、第三人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侃,第三人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田**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98,582.5元(工程总造价35,884,620.18元-已付工程款22,088,059.68元-431,012元-566,966元);2.判令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1,302,034.83元及自2023年7月1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其中:2021年1月18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工程欠款利息1,171,479.18元【(35,884,620.18元-22,088,059.68元=13796560.5)×3.85%÷365日×805日=1171479.18】;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工程欠款利息22,556.65元;【(35,884,620.18元-22,088,059.68元-431,012元=13,365,548.5元)×3.85%÷365日×16日=22556.65】;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工程欠款利息107,999元;【(35,884,620.18元-22,088,059.68元-431,012元-566,966元=12,798,582.5元)×3.85%÷365日×80日=107,999元】;3.判令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761,246.16元;4.判令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398,860.56元及自2023年7月1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履约保证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40,609.59元(1,000,000元×3.85%÷365日×385日=40,609.59元);2021年1月18日至2023年7月10日3,761,246.16元履约保证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358,250.97元;(3,761,246.16元×3.85%÷365日×903日=358,250.97元);5.判令某公司返还垫付的工程造价鉴定费129,264元;6.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垫付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77.14元【(2021)新01民初****号**审案件受理费100,601.85元;(2022)新民终****号**审案件受理费19,975.29元】;7.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庭审中,原告陈**撤回第五、第六项诉讼请求;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承包人某公司与发包人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将案涉工程“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内部精装施工一标段(裙房及负**层部分)”交由承包人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内部精装施工一标段(裙房及负**层部分);2、工程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高铁片区北广场;3、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7,612,461.59元;4、承包人...(本文书还有55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