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格尔木慧*********(以下简称慧子伟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格尔木市***、一审第三人格尔木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慧子伟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部分,对合同约定内容认定不清,对停工、竣工延误、迟迟不予交房的真正原因认定不清,对**层商铺是否验收、实有建筑面积、工程款数额认定不清,对违约责任认定错误等。比如:认定的合同约定内容遗漏了“完成主体10日内再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因格尔木市***作为建设方施工手续不全导致停工;直至判决前**层商铺都未进行验收,不满足交付条件,构成违约;剩余工程款及二类费用根本不具备清算和支付条件(需竣工验收合格、共同清算账务);慧子伟业公司实有建筑面积为4589.34平方米,并非4662.16平方米;慧子伟业公司认可...(本文书还有3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