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天然**************(以下简称某某山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郓城县某********(以下简称某某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山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杨**,被上诉人某某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山东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了被上诉人订立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加油站自2020年度至2022年度汽油、柴油日销量均远远低于4.6吨,上诉人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涉案合同继续履行显然导致被上诉人通过营业收入分成获得的租金数额远远少于预期租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土地租金、各项支出等成本,从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显属错误。首先,涉案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条款第3条约定了日销量5吨以下和日销量5吨以上两种租金的计算方式。被上诉人作为出租人其缔约目的为收取租金,而根据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条款约定,日销量5吨以下显然也属于被上诉人缔约目的范围。其次,通过租赁合同获得租金收益实现盈利是被上诉人订立合同的动机而非签订合同的目的。被上诉人在订立租赁...(本文书还有54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