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与被告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立案案由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不得追加章**为(2022)黔0521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22日,被告某丙公司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原告章**为(2022)黔0521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后,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1执异****号裁定,追加章**为(2022)黔0521执****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大方县迷你奥莱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章**对(2022)黔052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存在异议,提起本次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认为,原告章**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本文书还有5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