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聂**、第三人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聂**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将从第三人刘**银行账户上扣划的50万元退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2日,第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其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账户全部被高安市公安局冻结,其中包含了第三人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号*******。2016年12月20日,原告从自己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号**×××05)上转款50万元给公司总部出纳刘*华。第二日出纳未收到钱,经查该款项错误的转给了第三人在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上。转错原因是因为原告用了小型ipad,加上是晚上,自己年龄较大,眼睛也不好,不熟悉操作银行系统业务,加上当时原告右手受伤断了...(本文书还有2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