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北京侏罗*********(以下简称侏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侏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侏罗*公司:1.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业务提成共计679000元(4528500×15%);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事实和理由:一、2020年4月24日侏罗*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刘**发送了绩效合同,且邮件中载明:“若在截止时间前未收到反馈将视为对邮件内容无异议”。绩效合同显示:考核单位:侏罗*公司;被考核单位:营销中心东**;负责人:石**,职务:东**负责人;考核期限: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净利润=项目市场收入+产品市场收入+代理产品市场收入-实际成本,项目市场收入=新签项目合同额*产品收入比例,产品市场收入=新签产品合同额*产品收入比例,有业务团队参与市场工作的收入比例为13%,无业务团队参与市场工作的收入比例为15%。根据普通人的一般常识去理解,提成是对业务员工作的综合表现所作出的奖励性规定,刘**是从事销售工作,那么也就意味着不论合同是否有约定,销售成功的奖励都要进行支付给刘**,且首先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不是合同纠纷,是否有约定与本案无关,其次根据绩效合同,项目的市场收入计算已经很明确,因此仲裁委以没有明确约定为由驳回诉求,缺乏事实基础。2020年11月刘**代表侏罗*公司与案外人公司签署合同,合同额为2280000元。2020年12月24日刘**代表侏罗*公司与案外人公司签订软件买卖合同,合同额为2248700元。对签订这样大额的合同,不可能是一个销售助理可以代理,结合其他证据,可以得出刘**属于销售岗位,但是不属于销售助理,刘**从事的也是市场部门,结合自己的工作能力,所签署的软件买卖合同,因此侏罗*公司应根据绩效合同的计算方式按照两份合同总额的15%向刘**支付...(本文书还有8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