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磨金******与被告上海瑞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磨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瑞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磨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5月向原告购买面漆、稀释剂等,合计货款55,704元,至今支付47,704元,尚拖欠8,000元。
被告上海瑞灏**********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上海瑞灏********...(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