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宁荣华******(以下简称荣华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宁荣华******车损、评估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9900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5日11时40分许,苏忠岗驾驶济宁荣华******所有的鲁h7××××(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汶上县康驿镇前石村路口处,与苏进运驾驶摩托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致使济宁荣华******所有的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汶上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证实济宁荣华******所有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济宁荣华...(本文书还有1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