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男,1971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上诉人某工程有********(以下简称某工程第七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塑料制*****(以下简称某塑料制品公司)、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23)冀063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工程第七分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雄县人民法院(2023)冀0638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某工程第七分公司不承担责任,由卢**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某塑料制品公司、卢**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某工程第七分公司与某塑料制品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工程第七分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卢**设立的一人公司沧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建筑公司),分包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负责项目所有材料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质保等现场一切事宜,分...(本文书还有3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