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与被告何**、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京q×××××的途乐***.0l越野车的强制执行;2.判决确认案涉车辆归原告刘**所有;3.判决被告何**立即协助和配合原告办理案涉车辆产权过户登记;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4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对已查封的案涉车辆问题,在山东邹*对实际占有和使用案涉车辆的原告刘**作了询问笔录,两原告随后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7月20日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822执异****号执行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原告依据该裁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涉车辆是原告刘**为进出北京方便,在2018年8月分期付款购买,2018年9月14日在北京办理了行驶证,车牌挂何**名下,有银行转款明细、刘**与何**聊天记录、车辆保险投保单等证据为证。案涉车辆自购买后,一直由刘*...(本文书还有4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