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袁*、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袁*、孙**偿还金**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244800元(按照月息一分二厘,分别计算),小计794800元;2.判令袁*、孙**支付金**前述借款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息一分二厘计算的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4日起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4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1日起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袁*、孙**承担。事实与理由:袁*、孙**系夫妻关系。袁*、孙**因资金周*需要多次向金**借款共550000元,约定月息一分二厘,袁*、孙**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未偿还,部分利息仍欠付。
袁*未作答辩。
孙**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2日,袁*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借款人袁*,利息壹分贰厘算”在该借条中还另行书写有“21年3月13日付利息36000元”的字...(本文书还有5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