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于2023年1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搬离金亭路**号房屋。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妻子的姐姐。2000年原告与妻子许**结婚。2003年原告与妻子许**共同建成了金亭路**号的两间**层半房屋,此后原告与妻儿、岳母范**共同居住其中。被告以照...(本文书还有1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