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宏洲********(以下简称宏洲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以下简称锡西公司)、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锡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锡西公司、张**支付技术服务费355791.9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55791.9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1日,案外人无锡市源浩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浩公司)与锡西公司签订《委托运营协议书》,约定锡西公司将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水按照相应数量全部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由源浩...(本文书还有3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