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盘山县太******(以下简称太平街道办)、盘山县人***(以下简称盘山县政府)、盘山县自****、杜**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强迫申请人启动民事诉讼,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无视杜**买房过程中的违法操作,认定杜**善意取得,是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其行为严重制约了行政案件的审判。杜**持自己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贿赂太平街道办工作人员,太平街道办滥用职权,擅自涂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登记卡、村镇居民私有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过户,该行为违法无效,应当判令撤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撤销案涉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登记卡**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恢复到申请人名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文书还有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