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诉被告江阴某某******(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编号(xxxxxx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并办理江阴市××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2.确认原告就江阴市××号的房屋享有房屋交付优先请求权。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31日她与置业公司签订编号为xxxxxx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房屋为江阴市××号住宅房**房屋总价款5820000元。她及其男朋友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24日共计向置业公司支付房屋款项5820000元。2020年10月18日,置业公司办理了房屋钥匙交付手续。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后因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本文书还有3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