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长***************诉被告陈*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长***************法定代表人蔡**、被告陈*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榆树市恩育乡永发村3组0.57垧土地经营权返还原告;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费价款26220.00元(2022年6840.00元、2023年6840.00元、2024年6840.00元、2025年57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榆树市恩育乡永发村3组村民,被告公公岳**、婆婆孟*芝在村里分得土地0.57垧,岳**、孟*芝现均去世多年,属全户消亡。原告依据有关规定有权收回该0.5...(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