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告黄**、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35383.18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利息暂计人民币48006.88元(以货款本金135383.18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9月15日起,按日利率0.o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利息暂计至起诉日止为48006.8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暂共计人民币183390.06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某某合同》合同编号:wy****301,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第六条约定结算方式第一款约定,...(本文书还有3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