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900,000元、于2014年3月29日借款200,000元,合计1,100,000元。2019年3月11日,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确认尚应支付利息100,000元。针对该利息,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何**辩称,本金1,100,000元已经归还,利息也给了部分,认可尚欠100,000元利息,但是现在不应该支付,当初是和原告说好的,要等树叶化石卖掉后才给原告100,000元利息,关于什么时候能卖掉我也不清楚,我现在也没有钱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