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黄**、欧**、区**、区**与被告陈**、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江门分公司)、台山市广********(以下简称高佬明海鲜档)、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黄**、欧**、区**、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民财保江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高佬明海鲜档的经营者谭**,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黄**、欧**、区**、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民财保江门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0000元内向余**、黄**、欧**、区**、区**赔偿上述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50000元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2.判令陈**、高佬明海鲜档和陈**连带赔偿余**、黄**、欧**、区**、区**经济损失1114459.57元(包括但不限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陈**、人民财保江门分公司、高佬明海鲜档、陈**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4日,陈**在饮酒后驾驶粤j3××××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台山市广海镇往海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台山市(横龙村路段)时,与欧庭杰驾驶的粤j5×××...(本文书还有5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