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为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海曙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沧州公司)、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人保海曙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被告人保沧州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保险金损失46900元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于**原告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习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被告人保海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人保沧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保海曙公司辩称:被告于*...(本文书还有1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