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诉被告王**、任**、中国人寿******************(以下除判决主文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44045.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12000元、误工费75600元、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康复辅助器具650元、交通费1500元、车辆损失1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256460.2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王**、被告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均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王...(本文书还有2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