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6日,本院收到潍坊市兰**********(以下简称兰花王*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兰花王*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上海豫宏(金*)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宏公司)支付货款1383000元及违约金158352.1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多年的业务客户,2021年3月10日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产品,数量已到货数量为准,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货款支付方式及时间为现金、银行转账及银行承兑支付,在合同到期前需无条件结清全部货款。一方如有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被告自2021年3月10日起先后六次从原告处购买长纤聚酯胎913632米,货款共计1583521元,双方对账后,原告为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仅支付200000元,其余货款被告以暂时无款为由推...(本文书还有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