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蒙**、物流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被告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事故发生经过概况:2021年8月13日9时许,蒙**驾驶赣df××**重型半挂牵引车/粤l××**重型自卸半挂车,途经龙门县城蓝田桥头路段时,与朱**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朱**)发生碰撞,造成朱**、朱**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朱**不负事故的责任。赣赣df××**型半挂牵引车...(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