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上诉人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叶**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该项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671,750元);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叶**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文书还有10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