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迁华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与被告泗阳城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被告泗阳城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9月19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2.被告立即从泗阳县工业西园西康路**号(原西康路**号)门面综合楼北首1-**层搬出,将房屋移交原告;3.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及损失共计22266426.67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原告将位于泗阳县工业西园西康路**号(原西康路**号)门面综合楼北首1-**层、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被告,总价款为13464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自动解除作废...(本文书还有2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