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张**、鲁*、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鲁*、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鲁*立即向某某银行返还借款本金117,839.3元,并支付期内利息2,063.14元(截至2024年11月3日)、逾期罚息(自202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7,83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1%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63.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1%再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9855元;2.对张**、鲁*前述第一...(本文书还有1151字未显示)